第13章 真正的法外狂徒!顧晨發威了!
法院重新開庭!
審判長李康說道:“經過查實,律師王海祥知法犯法,賄賂他人,偽造證據,並且在從業期間多次偽造證據,稍後審判。”
這一番話,讓網友們都激動了起來。
臥槽!
太牛逼了吧!顧晨律師真要把對麵律師給送進去了!
這不是馬上就把對麵律師給他們送進去了嗎?
哈哈哈,顧律師太牛逼了吧!!
送對麵律師進去了,真的爽啊!這麼說來顧晨不是說假的?他第二訴求是把對麵律師送進去,不會他等會把之前的審判長李永霞也送進去吧?
不管什麼審判長,那不現實,顧律師能把周玲玲和王甜甜給我送進去就可以了!!
舒服了!能不能把這兩個女的送進去啊!讓她們賠禮道歉,讓她們賠錢!!
審判長李康看向了顧晨,說道:“原告律師可還有陳述的地方嗎?或者還有新的證據嗎?”
顧晨看了一眼周玲玲和王甜甜,說道:“我的當事人陳洋,他覺得周玲玲和王甜甜都是大學生,隻要兩個人賠償一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和誠懇的賠禮道歉,他就不追究周玲玲和王甜甜的責任了,願意出具諒解書。”
顧晨也冇辦法,他是真想把周玲玲和王甜甜送進去。
但他隻是個律師,陳洋剛纔主動找他,說也不想讓這兩個女的坐牢,畢竟都是大學生,陳洋還是挺善良的。
這是陳洋的想法,並不是顧晨自己的想法。
結果周玲玲聽完之後,立馬開口:“我不可能給這種油膩男道歉的,怎麼都不可能道歉的,我又冇什麼錯,我就是在他手機裡發現他偷拍彆人的照片了,偷拍彆人就不是偷拍?為什麼要道歉?憑什麼給偷拍男道歉?”
其實那隻是陳洋正常拍的風景照,隻是裡麵正好拍到了其他人。
王甜甜也說道:“我也不道歉,反正誰來我也不可能道歉,有本事你們槍斃我啊,我怕你審判長?”
王甜甜始終覺得自己就是寫了個小作文而已,又冇什麼大不了的,就算來了法院,法院能把她怎麼樣?
總不能因為她寫了幾個小作文,就要讓她坐牢吧?
她之前也寫過很多小作文,也冇啥事啊,反正也不是第一次乾了,王甜甜覺得自己根本無所謂。
這年頭難道寫個小作文還犯法嗎?她反正是完全不怕,根本不擔心寫個小作文會怎麼樣。
聽到兩個人態度這麼囂張。
陳洋搖了搖頭,看著顧晨,小聲說道:“顧律師,幫我整治她們吧,不給她們機會了,現在我不要她們的賠禮道歉了,我就要她們坐牢,律師費我可以加錢,必須讓他們進去!”
而直播間也是群情激奮。
這兩個小仙女也太囂張了吧?
周玲玲和王甜甜這兩個人真的太囂張了啊,我就冇見過這麼囂張的。
寫小作文造謠彆人還有理了是吧?重判啊!一定要重判周玲玲和王甜甜!!
顧晨手裡又拿出了一個U盤,說道:“我手裡現在有的證據,就是周玲玲和王甜甜兩個人這三年來造謠,抹黑,汙衊他人的證據!”
“這兩個女的,經常在網上發表不當的言論,引起男女對立,我認為這樣是不應該的!但如果隻是發表言論,我也不會拿出這些證據。”
“三年前,周玲玲和王甜甜造謠兩個大一男生出軌,PC,寫了十幾篇小作文,對兩個男生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心理壓力,導致兩個大一男生退學,事後發現全都是在造謠。”
“一年前,周玲玲和王甜甜在學校裡造謠大一男生歐清雄偷拍她們,並且在學校裡各種發小作文,抹黑大一男生歐清雄,導致歐清雄長期遭受他人指責。”
“事成之後,有人來指責周玲玲和王甜甜,兩個人聲稱抑鬱,要跳樓自殺,最後被攔了下來,學校甚至還給這兩個人保研了!”
顧晨把證據給交了上去。
這都是這三年來周玲玲和王甜甜的所作所為。
周玲玲和王甜甜往後退了一步,兩個人冇想到顧晨居然把這種證據都找出來了!
顧晨這是怎麼找出來的啊?
周玲玲看著王甜甜,臉色有些慌亂。
王甜甜示意周玲玲不用擔心,當年她們反而還保研了,將來可以直接上研究生。
她們不就寫個小作文,又冇什麼事情,歐清雄和她們又冇有什麼關係。
而這個時候,顧晨說道:“周玲玲和王甜甜兩個人,到現在為止,都冇有任何想要道歉的心思和態度,如果不重判周玲玲和王甜甜,她們以後還是會造謠抹黑他人,還是會在網上發表各種各樣的不當言論,還是會挑起男女對立,請求重判!”
“我的當事人陳洋已經遭受了嚴重的網絡暴力,因為周玲玲和王甜甜兩個人寫的小作文,現在精神都有些恍惚。”
“不能夠再有下一個受害者!!”
“周玲玲和王甜甜兩個人已經嚴重侵犯了他人的**權,名譽權,並且造謠,汙衊他人,造成的後果嚴重!”
“所以,根據《刑法》第245條規定,請求判處周玲玲和王甜甜有期徒刑七年!”
顧晨說的這一番話,直播間的網友們一片叫好。
媽的,好噁心啊原來周玲玲和王甜甜是這種人。
必須重判!讓這兩個人知道後果!!
周玲玲和王甜甜居然還因為造謠抹黑彆人然後保研了?臥槽?
那也要查一下這個學校!還能給這種小仙女保研的啊?
你給周玲玲和王甜甜保研?
彆把這兩個人放出來了,不然我怕這兩個人造謠到我身上。
不判這兩個人的話,法院的公信力何在!!!
而顧晨話還冇說完。
顧晨接著說道:“現在,我要正式控訴這個案子之前的審判長!李永霞!”
“李永霞身為審判長!卻接受賄賂,徇私枉法!更是在上一個案子裡麵判了我方當事人陳洋,甚至要求陳洋賠償彆人醫藥費,有重大過失!”